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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-问题
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-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,导致另一方-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。对于一方下落不明,以前有的的作法,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,不符合《民事法》百零八条-条件为由不予受理;有的是让当事人宣告另一方-或,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,再行受理。这样处理,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-的经济成本,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-的时间成本。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,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,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,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。而现今,越来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。一般的具体做法为: 步:一方当事人向---; 第二步: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,若被退回,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; 第三步:由-方当事人或向-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、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,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; 第四步:由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,进行公告送达。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的法律后果。公告期国内-六十日,涉外-六个月。 第五步,公告期满,视为送达,进行缺席开庭和。一般会-。 当然,这种-处理方式也有弊端。实践中曾出现一方-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,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,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-关系,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-的-。由于人身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,因此,一旦出现-得呈,将无法补救。
-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
-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--中-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。比如,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,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。对于-的效力认定,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,一般内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。《人院报》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,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。虽着手机的普及,上海不得不研究-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。手机-与电子邮件不同,手机-具有真实性、客观性、不易修改性、闪存的封闭性特点,同时-内容不容易。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的。此外,手机-具有关联性,表现在二个方面。其一,每个码只能在一个收发,有发信人的,有时间,有内容,有的还有姓名,通过-内容查到码,具有涉案关联性;其二,两个号码收发,具有对应性。从手机-的-性来看,要通过-的入网手续或卡,办了手续后,-使用,收到-是-的。因此,符合下列情况,还是有依据将-作为有效证据的: (1)保护手内-不被删除;保存好,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; (2)固定下来,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,摘成书面文字,进行公证,具有-证明效力,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。多数情况下,公证证明是被采纳的。 (3)时,交给,当场制成笔录。办公证时,注意保存手机型号,品牌,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,这个一定要公证。 呵,正因为如此,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-。否由,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-,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,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到-打-怎么样?
到-打-,虽然越来越为广大百姓接受,但对很多人来说,可能-都没有打过-,对到--,还是很陌生。 到--,包括-前的准备、-、等待安排开庭三个阶段。--的程序也是一样的。 -前,提起一方,需要提交符合格式的-状,并提交基础的证据材料。-状的格式,一般-大厅会提供参考版本。但提供的版本都是相当简略,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案情去填充完善。简单一点,当事人可以自己网上一个类似的版本修改后使用;如果怕麻烦但想省点钱,可以请律师;如果怕麻烦愿意多付点钱,可以直接聘请律师代理-即可,全部流程都交给律师办理。
民事-与受理的概念
民事-与受理的概念 “受理”是指-当事人的-进行-后,认为符-律规定的-条件,予以接受并决定-审理,从而引起程序开始的一种活动; “-”一般是、人民、或--、控告、-和的材料,按照管辖范围,迅速受理-,认为有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,进行登记,备案,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。在此,受理不一定-,但-却必须受理在先。